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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程序

  • 发布人: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6-12-09
  • 文章来源:

  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审批登记科

  办理依据: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一)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条件,并按照《北京市粮食仓储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备案,备案信息需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二)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粮食保管员职业资格认定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食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食保管员操作;熏蒸作业时应安排2 名以上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三)粮油仓储单位具备人员资格和安全防护等基本条件的,可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熏蒸备案;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聘用人员、租借设备,在满足条件后进行熏蒸作业备案,或直接委托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熏蒸作业并备案。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备案表下载);

  (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02)、《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内容应包括作业目的、作业基本情况、作业仓房状况、粮情虫情状况、药剂情况、作业人员及其分工、熏蒸效果预测及安全无害化处置药剂残留措施、熏蒸散气办法、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实施熏蒸作业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食保管员资格证书,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用品的购置发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证明;聘用人员、租借设备的单位,要提供聘用租借协议或委托熏蒸协议,聘用人员要提供粮食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东厅86号窗口

    乘车路线:乘坐362路、429路、509路、577路、592路、快速直达专线81路,东北旺中路下车北行80米右转即到

    开车路线:上地办公中心西侧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联系方式:01052808238

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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