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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函初审

 

  【职权编码】L2508100

  【职权名称】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函初审

  【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

  发布号令:《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发布号令:《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 8849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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