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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商务领域)年度检查的初审

 

  【职权编码】1100214000

  【职权名称】社会团体(商务领域)年度检查的初审

  【依据】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流程图】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

  监督电话:88496768

  投诉网址:http://www.hhsqjmdx.com/

  投诉电话:88496768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招商大厦东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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