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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

 

  【事项名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包括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初始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拆迁、改变用途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行政征收、征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备案)

  【事项编码】:1100364999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0号令

  法条内容: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6〕87号

  法条内容: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动议改变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及用途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情况书面说明及变化后的布局图。如发生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改变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意见的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 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8496768

  投诉电话:8849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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